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物业管理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的房屋、设备、设施和环境的管理,也是对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提供服务的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以按质论价、等价有偿的方式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的主体和从事物业管理的客体也应尽最大努力,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物业管理的主要目标就是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并创造出优雅、舒适、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这是物业管理获得经济效益的基础,也是物业管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动力。从整体意义上说,这三个效益是统一的,即物业管理工作的整体效益。也就是说,在从事物业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追求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方便生活、安全安保的原则
人们购买房产并交付使用了以后,对于房屋的使用是多种多样的。因此,物业管理的企业和从事物业管理的有关人员应从人们的实际需要出发,尽可能地满足他们的多种需要,为他们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环境。特别是对于老年人和儿童,更应设法为他们创造方便的生活条件。同时,物业的布局、设施等应当安全合理,给住户提供一种安全感。为了确保物业的安全性,必须制定安全保卫制度,并严格贯彻实施。
三、专业管理与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从本意上来说是委托管理。它既包括业主或使用人的自治管理,也包括专业公司的专业管理。委托性的物业管理关系一般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两方当事人。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就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有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这些工作既包括对外来专业化的服务力量的引入,也包括由业主和住户组成的自治管理。在物业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是专业管理。在发挥专业公司管理职能的同时,也要发挥住户的自治作用。
四、维护房屋产籍完整和充分发挥房屋效用的原则
房屋产籍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凭证,由房屋产籍所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才具有对房屋的实际支配权和享受由房屋所带来的实际利益。对房屋的管理要使房屋的效用得到充分发挥。这些就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和管理人员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修为主”的原则,精心维修养护和管理好房屋;同时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消除不理解、不满意的情绪,增强住户对物业管理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五、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业管理的服务对象是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因此,在制定收费标准时不仅要考虑业主或使用人的利益,而且还要考虑企业和社会的利益。因为物业的档次不同、用途不同以及收费标准的不同等造成各个物业“成本一效益”的格局也各有不同。因此,在物业管理中,我们应尽可能选择后面两种结合方式来实现物业管理的目标。从这一点上说,物业管理应当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六、权责分明原则
物业管理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当事人的广泛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既有国家与公共事业法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住户个人与房地产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有企业与住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为了理清各种法律关系,分清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责任界限等,应明确以下几点:接受委托。委托关系应采用书面形式,以此作为以后处理一切事务的主要依据。如委托代理合同或租赁合同等均应尽可能详细明确写出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办法等条款;并明确写明“合同目的”、“附加条款”、“合同终止”等条款;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应明确写出。合同中应明确写出各种费用的承担方及收费标准等。如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清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的收费标准是多少;以及这些费用如何调整等都应在合同中详细列出。特别是有关服务标准问题更应在合同中明确写出服务达到什么程度及收费标准是多少;如何进行调整等条款。这样做可以使当事人双方有章可循;也可以使处理纠纷有据可查;更可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物业管理合同应当遵循有偿、等价有偿的原则。受托人或代理人所提供的各种服务是有偿的;并且这种有偿关系应当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即受托人或代理人所提供的有偿服务应与所收取的费用相符;这种相符不仅包括数量上的相符;而且也包括质量上的相符;即所提供的有偿服务应符合委托人的要求和质量标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对于公共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