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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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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29

1. 宪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2. 安全生产法律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


我国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分为:

1)基础法。基础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制度的基础法律。

2)专门法律。专门法律是规范某一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

3)相关法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之外的其他涵盖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


3. 安全生产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可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国务院组织制定并颁布的,是为了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例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2)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力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例如《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4. 安全生产规章

安全生产规章分为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1)部门安全生产规章,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国务院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例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号)等。

2)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例如《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 号)等。


5. 安全生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四级。

1)国家标准。我国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标(GB)和推荐性国标(GB/T)。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发布年份)构成。例如《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

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例如《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

3)地方标准。又称为区域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辖区内统一的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例如《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62-2016)。

4)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指定的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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